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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融“四不政策”延长时间支持灾后重建
2009-02-06 09:21 文章来源:
规财处
文章类型:
原创
内容分类:
新闻
为支持加快灾后恢复重建,人民银行、银监会给予了我省特殊的金融支持政策并出台了相关文件。明确规定,对国家认定的汶川地震51个极重灾区县和重灾区县行政区域内灾前已经发放、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,实行“四不政策”,即不催收催缴、不罚息、不作为不良记录、不影响借款人继续获得灾区其他信贷支持。执行期限由原定的2008年12月31日前,分类予以延长,即:对灾区灾前已经发放、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个人贷款在2009年6月30日前、企业贷款在2009年12月31日前继续按“四不政策”执行。同时,各市(州)政府、省直有关部门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加强沟通协作,积极主动地推进各项特殊金融支持政策的充分运用,并针对政策运用中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予以协调解决,有效争取更多资金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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